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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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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注销认证结果的规定 1、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1)申请人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产品性能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用标准、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3)产品一致性检查符合认证规则规定的要求; (4)工厂保证能力经检查符合要求。 备注:产品一致性控制、工厂保证能力应符合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2、保持认证的条件 (1)认证有效期之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a)通过产品性能监督检测,证明产品仍然符合相应认证用标准、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b)所有认证产品通过工厂保证能力/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证明工厂保证能力/质量保证能力满足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c)当认证要求更改时,按《认证变更程序》的要求做相应调整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d)产品获证后,如果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工厂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较大改变,应征得中心的同意。若改变涉及或影响到产品的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的特性、特征、产品生命周期关键阶段和关键指标等,则修改有关的图纸、技术文件、证实性资料等应经过中心审批,并在中心认为必要时安排工厂检查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和/或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证条件。 (2)在未得到中心确认的通知前,获证企业不得放行有上述更改的认证产品。 3、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获证方希望进行认证范围扩大时,应提出具体的书面扩大申请,中心进行材料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实施补充检查和检验。 4、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获证方认证范围的缩小原则上可直接向中心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重新制作新证。 3、暂停认证的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暂停证书,中心用挂号信或等效方式书面通知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工厂保证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因变化而达不到认证的要求; b)产品性能下降,达不到标准要求及其补充技术条件; c)用户投诉,并经查实确属质量问题,达不到认证的要求; d)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监督检查的; e)获证企业有误用认证标志或涉及认证虚假行为的; f)对连续两年未生产获证产品,认证部征求持证方意见后,建议暂停该认证证书; g)企业提出暂停要求的。 4、恢复认证的条件 在暂停时间,企业经过整改,符合批准认证的条件、保持认证的条件,可申请恢复认证。 5、撤销认证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认证证书,中心用挂号信或等效方式书面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接到中心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通知后,不能按期改正其存在的问题的; 2)由于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和/或安全问题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使用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者; 4)伪造、转让、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5)获证产品出现严重缺陷,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或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6)拒不缴纳认证费用的。 6、注销认证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销认证证书,中心用挂号信或等效方式书面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1)由于认证标准或其补充条件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的要求时,不再要求保持认证的; 2)认证证书到期,证书持有者未提出续证申请; 获证企业提出申请注销; 3)企业不再生产认证产品; 4)证书的颁发有错误; 5)由于认证标准或其补充条件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满足认证要求换发新证书时; 6)其他需要注销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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