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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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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认证标志的形式 (1)中心认证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中心规定的认证要求的直接体现,该标志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 备案,为中心专用认证标志。 (2)图案说明,中心认证标志图案为基本规格(如下图所示),其他规格标志的尺寸均比例放大或缩小。
(3)绿色建材产品标志的样式及使用参照有关认证规则、《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第75号)的规定。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中心的检验标志。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标识 2、认证证书的形式 (1)中心专有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3]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如果产品规则和/或认证制度另有规定时间,证书有效期以相关规定为准。 (2)认证证书采用中文形式,获证方有需求时,提供英文形式。当对英文内容有异议时,以中文为准。 (3)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3、认证证书的发放、更改、有效期的延长和回收 (1)接到认证合格或更改证书的决定后,将用挂号信或其他等效方式通知企业领取证书。 (2)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提出续证申请。延证申请须在有效期截止前按照认证规则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限提前向中心提出,在证书有效期最后一期监督结果合格后颁发认证合格证书。如果认证规则/制度有特定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不符合延长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要求的证书到期企业,应暂停使用该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接到收回认证证书的决定后,将用挂号信或其他等效方式通知企业交回认证证书。 4、获证方的权利和义务 (1)获证方应该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登记,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获证产品的证书号、规格型号、使用标志的数量、规格。有关标志的使用记录在监督检查时提交检查组核查。 (2)凡经过中心认证合格并获认证批准的产品,自认证证书有效之日起,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可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包装上、铭牌上、说明书上同时使用相应认证标志。 (3)认证证书和标志可用于广告宣传。 (4)获证方应保持获证产品质量稳定,认证产品变更未经中心确认,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5)获证方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认证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6)认证标志不准转让,而且仅限于在已检查合格的生产厂生产的获证产品上使用。若制造商和生产厂非同一家,则认证标志仅限于由制造商委托的、在已检查合格的生产厂生产的获证产品上使用。 (7)获证方应按时缴纳认证费用,以获得认证证书或保持认证证书。 (8)获证方应保证已获证产品将按照与认证机构在初始检验中得到的符合标准的产品保持一致。 5、认证标志的使用 (1)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上、说明书上使用认证标志时,可以采用粘贴不干胶标志或压模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使用标志需得到中心授权。 (2)使用标志时,标志必须醒目、清楚,并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随意更改标志颜色、比例、形状。 (3)当使用压模、不干胶防伪标志时,企业须在产品上、铭牌上、说明书上、外包装上其中任一处,在标志的正下方或左方或右方应注明认证证书的编号和认证产品的标准号,并将使用标志的具体方案报中心备案。 (4)对于体积较小的产品,须经中心同意,方可使用变形的标志。若产品上和包装上位置有限,须经中心批准,可以不注明认证证书号和产品标准号。 (5)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产品标识。 (6)企业可自愿将绿色信息平台(www.chinagreenproduct.cn)生成的含有对应产品全部绿色属性信息的二维码标注在所对应产品的适当位置(如: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以供政策采信或消费者识别选择。 (7)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产品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已过,重新提出认证申请未获批准者; 2)中心暂停使用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在暂停期间,该产品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3)中心撤销、注销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 4) 当企业的工厂保证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满足认证要求时; 5)其他应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 6、备案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对外发放。 7、处罚 (1)对伪造、假冒、涂改、出借、转让认证证书者,除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外,责令公开更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获证方有滥用标志或涉及认证虚假宣传行为的,中心除责令其采纠正措施、公开更正、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外,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3)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和非法印刷,对违反规定者,将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8、对误用证书或标志采取的纠正措施 (1)对加贴了合格标志的产品发生如下情况时,中心应要求误用者采取纠正措施: 1)有潜在缺陷的认证产品,具有一定危险; 2)未经授权使用合格标志。例如,因为没有记录证明该产品已被认证,或 不符合认证要求,从而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合格标志的完整性; 3)使用未经授权合格标志(例如伪造合格标签); 4)违背认证协议。 (2)当收到误用认证标志或收到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出现危险的报告时,中心应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当确认已经发生误用时,中心应确定误用的范围,包括产品、型号、规格、工厂的生产设施、生产批次和所涉及的数量。 (3)采取纠正措施的种类 根据误用的性质及其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纠正措施可以采用下列措施的一种或几种(没有合同或不遵守合格使用合格标志时可诉诸法律,由法庭决定采取何种纠正措施): 1)如果中心认为采取“召回”的措施对保护公众利益是必要的,则由中心通知被授权和负责执行“召回”的各方实施; 2)从产品上除去认证标志; 3)改造产品使其满足规定的认证要求(改造产品最好在工厂完成。但若把某些有问题装置收回工厂不现实,也可授权在现场进行改造; 4)对既不能通过除去认证标志又不能通过改造来满足规定的认证要求的产品,则采取报废或适当的替换措施; 5)当存在危险又不能实行以上 1)、2)、3)、4)的纠正措施时,应向公众发布有关危险的公告,或采取符合国家法规的其他措施。 注:以上 1)、2)、3)、4)的纠正措施均应提供照片并填写认证标志误用纠正记录表,由中心、被授权和负责执行的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9、其他 我中心认证证书样本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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